一、復 貴局102年4月19日桃農植字第1020007577號函副本。 二、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應以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計算回饋金,並無將計畫面積扣除已繳交回饋金面積後,再以其他新增面積計算回饋金規定。 三、本會業以102年5月16日農林務字第1021741350號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影本如附),前揭本會96年4月18日農授林務字第0961740525號函停止適用。 正本: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