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02年7月25日府農林字第1020102536號函。 二、依據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準此,土地上之林木尚未分離前,為土地之構成部分,即非獨立的不動產,不能單獨成為物權的客體。是以,造林期間之造林木所有權,係歸屬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