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102年11月7日北農林字第1023035676號函。 二、依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款規定,都市計畫農業區,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為森林法所稱林地。倘若本案尚未認定為林地,則無森林法第45條及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之適用,亦無得否恢復耕作使用之疑義。爰請貴局先釐清本案造林地是否已認定為林地,俾便研復。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