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府103年1月22日府農育字第1030027512號函辦理。 二、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6款規定,屬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第1款(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第2款(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或第4款(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規定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得免繳交回饋金。因此,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農業整坡行為,並未符合前開規定,仍應核處回饋金。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