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103年11月19日北農林字第1032194874號函。 二、關於本局經管國有林地遭占用之案件,本局所屬各林管處均依森林法及同法授權訂定之森林保護辦法第9條:「森林保護機關發現在國、公有林內擅自墾殖、放牧或占用,經查獲有行為人者,應循刑事、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未發現行為人者,應於現場公告限期一個月內移除地上物,屆期仍未移除,逕行排除侵害,復育造林」之規定辦理,至有關貴局經管市有地被占用個案涉土地管制容許使用部分,請本權責核處。 三、另有關國有財產法第42條規定疑義部分,請逕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