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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以手撒網獵捕魚類是否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89/01/25
  • 發文文號:(89)農林字第890100983號
一、復貴府88年12月30日(88)府農林字第151872號函。
二、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架設網具獵捕野生動物,是以本案以手撒網獵捕魚類其行為並未違反上開規定。惟上述獵捕野生動物行為如貴府認為有管理上之必要,得依同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告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