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88年12月30日(88)府農林字第151872號函。 二、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架設網具獵捕野生動物,是以本案以手撒網獵捕魚類其行為並未違反上開規定。惟上述獵捕野生動物行為如貴府認為有管理上之必要,得依同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告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