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民眾97年3月21日電郵反應辦理。 二、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十四款對「展示」之定義為:「係指以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置於公開場合供人參觀者。」;基此,其規範之展示行為係指以實體所為之展示,有關傳播展示與傳輸展示(如網路相簿部落格影像)自不受該法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