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111年6月20日林造字第1111740322號函續辦。 二、查本局以前揭函修訂本局「國有林事業區租地造林樹種表 」,已刪除油(苦)茶原限於保安林區域外栽植之規定,為 利各處實際執行,爰補充說明有關保安林內租地造林地栽 植油茶之相關操作指引如下,承租人應事先申請,且經實 地勘查審核評估無礙保安林國土保安之功能下,始得辦理 。 (一)須與其他樹種以帶狀或塊狀混植栽種,以建構具有層次 的複層林,發揮森林公益效用。與其他造林木混植,以 帶狀交互排列方式為佳,林帶應設於坡面最下方,可選 擇樹冠窄、樹形小之林木且面積應達30%以上,油茶栽 植面積以不超過70%為限。 (二)農民選擇的油茶種類或其經營方式,樹高達5公尺以上 者可視同造林木列入計算造林面積。 (三)基於環境保護考量,坡度超過55%或沖蝕程度屬極嚴重 土石易崩塌流失及依法公告為不得開發之地區,暫不列 入實施栽種油茶區域。 (四)海岸地區之租地承租人申請栽植油茶者,栽植面積達 30%以上之林帶,於林帶臨陸內緣採行帶狀栽植。 (五)栽植油茶整地過程禁止使用重機械擾動林地,應以草耕 栽培方式,儘量維持地被覆蓋,遵循合理性施肥,並禁 用除草劑、農藥與未發酵有機肥。 (六)申請栽植油茶者,應將前述約定載於契約書中,未依前 述規定辦理者,應限期於造林季節完成改善,未改善者 應終止租約收回林地;至早期契約已訂有油茶為栽植樹 種者,依原契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