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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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公司函詢基隆市都市計畫保護區私有土地申請植樹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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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14/12/0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142230777號
一、復貴公司114年10月31日置字第1141031002號函。
二、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9款規定,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為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之使用。貴公司所詢關於基隆市都市計畫保護區內之私有土地可否自行植樹及其適法性、是否須申請及應適用之規定等事項,係屬基隆市政府業管範圍,建請逕洽詢基隆市政府。
三、復按獎勵輔導造林辦法所定獎勵造林係採申請制,欲申請獎勵造林者,應依同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提出申請;其申請獎勵造林區域,應符合同辦法第6條所定條件及第7條所定造林需要,不符合者即不予核准。而貴公司既稱私有土地不申請獎勵造林,且該土地是否符合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係屬個別申請獎勵輔導造林案件之審查事項,與上開說明實屬不同事項,爰自無從僅憑來函文字逕予認定;故有關於該土地之植樹相關事項,仍建請逕洽詢基隆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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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41 最後更新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