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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〇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〇〇花園別墅D區開發案」(坐落臺中市北屯區大富段〇〇地號等31筆土地)之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核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7/03/29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1070703205號
一、復貴府107年1月19日府授農林字第1070013049號函。
二、查本案得否適用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規定疑義,業以本會106年8月4日農授林務字第1061740790號函及106年4月12日農授林務字第1061740406號函復貴府農業局在案,先予敘明。
三、有關貴府函詢本案回饋金核處疑義一節,說明如下:
(一)本會102年1月31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凡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辦法第8條各款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 回饋金)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回饋金外,開發利用行為人均負有回饋金繳交義務。
(二)按本會95年7月27日農授林務字第0951613566號函略以「...山坡地開發利用申請案件均有其興辦事業許可,『興辦事業』許可之有效存續期間亦可確定...如於同範圍提出其他『興辦事業目的』之申請,已非原『興辦事業』許可之有效存續期間... 為另一案件,自應依其新提送興辦事業之申請掛件日期,作為是否須計收本回饋金之判斷時點...」質言之,於山坡地從事各類開發利用行為,本須依該目的事業之實質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倘於本辦法生效日之前申請掛件者,則非屬適用本辦法之案件,無須繳交回饋金。
(三)復按開發許可屬於規劃許可層次,經核可之開發計畫書內 容部分屬於規劃構想,開發者應可依據市場變化酌予調整變更開發計畫書之內容,此項變更與變更開發許可應管制事項(建築基地面積及地號、土地使用強度及土地使用性質、開發許可之主要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之變更程序應有差別(內政部94年4月28日台內營字第0940082885號函參照)。準此,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之開發許可事件,既屬規劃構想之許可層次,自應與向主管機關申請之各類興辦事業許可之實質程序有別。
(四)綜上,本案〇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82年間向貴府申請掛件之開發許可乙事,僅為土地開發規劃構想之層次, 尚非本會95年7月27日函所指申請「興辦事業許可」之實質程序,該公司仍屬適用本辦法之案件,仍須負擔回饋金繳交義務。

正本:臺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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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18-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