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107年4月2日南市農森字第1070389024號函。 二、按本會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回饋金繳交義務人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行為之人。另符合本辦法第7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山坡地開發 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質言之,凡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需繳交回饋金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者,除有第7條 各款之免繳情形外,地方主管機關即應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核算回饋金,並通知義務人繳交回饋金。 三、基於施作「排水溝」 「截水溝」或「擋土牆」等安全排水或防災設施之行為,對水土保持具正面效益,為避免民眾因課徵回饋金而不願配合政府要求施作水土保持設施,爰本會於本辦法研修過程,即已不納入施作該等水土保持設施之行為屬本辦法第3條所稱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是以,自本辦法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後,民眾始申請施作「排水溝」、 「截水溝」或「擋土牆」等安全排水或防災設施之行為者,自非本辦法第3條所稱須繳交回饋金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副本抄送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本案所涉回饋金核處原則,請酌參。 正本: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南投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