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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函詢民眾遺失貴府104年間開立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款書,可否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修法前之規定補發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7/05/28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1071658813號
一、復貴局107年5月23日中市農林字第1070017765號函。
二、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1月31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1項「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前,屬應繳交本回饋金者,由主管機關計算本回饋金數額,通知繳交義務人於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可函前,一次繳納。」之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申請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可函前,繳交回饋金。
三、貴局既於104年6月25日已向開發行為人依本辦法當時規定作成回饋金繳交之行政處分,該行為人即負有回饋金繳交義務,不因其繳款書滅失而消滅。是以,有關義務人之回饋金繳款書滅失時,貴局得援用原繳款書之行政處分為根據,通知當事人依該處分履行繳費義務即可,應無須對同一事件重為處分。

正本: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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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1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