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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位於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辦理用地類別變更,無涉及開發利用行為時,其回饋金核課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2/03/10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1121602082號
一、復貴府112年1月16日府產農字第1120015668號函。
二、按本會105年5月25日修正發布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下稱農變回饋金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略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屬山坡地範圍者,應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下稱山開辦法)規定,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下稱山開回饋金),免依農變回饋金辦法繳交。亦即,本案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倘經貴府查明位屬山坡地範圍,應依山開辦法繳交山開回饋金,免繳農變回饋金,並依山開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分別繳入農業發展基金及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
三、另本會108年7月22日農授林務字第1081619982號函(正本諒達)說明三略以「...,用地變更係民眾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辦,非屬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山開回饋金辦法第3條各款行為者,自無適用山開回饋金辦法課徵山開回饋金。」,是以,本案既經貴府確認係為申請用地類別變更,無涉及山開辦法第3條所列各款開發利用行為,請依本會前揭函釋辦理。

正本:新竹市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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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