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13年3月1日基府產農貳字第1130009878號函。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下稱本辦法)係依森林法第48條之1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自89年11月30日發布實施迄今,明定地方政府應向山坡地開發利用者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藉付費制度充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作為山坡地獎勵造林之森林生態補償功能,並專款用於獎勵私人之山坡地造林事務,兼有抑制山坡地開發速度之制約功能,以減緩山坡地開發之影響,進而保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其性質屬「特別公課」。 三、特別公課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其性質與捐款有別。本案〇〇〇君繳交旨揭回饋金444萬7,923元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後,依規繳納費用,爰非屬捐款款項。 正本:基隆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