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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農業局函詢基地內鄰房占用面積是否屬「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所稱開發利用行為及占用面積係屬建築面積或建築面積以外面積,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3/07/01
  • 發文文號:農授林業字第1130226446號
一、復貴府農業局113年6月17日新北農林字第1131149781號函。
二、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第7條規定略以,凡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除有第7條各款之免繳情形外,應依本辦法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合先敘明。
三、次按本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略以,回饋金之計算方式,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面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附表。質言之,回饋金之核課計算係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利用許可內容為斷。
四、據貴府農業局所陳資料,旨案〇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並經貴府工務局核予新建工廠建造執照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3款「從事須申請建造執照之山坡地建築行為」。依上開說明,本案回饋金之計算,倘無涉本辦法第7條各款之免繳情形,應逕依貴府工務局核發之開發利用許可(建造執照),按該建造執照登載屬山坡地範圍內之建築面積及建築面積以外面積,依本辦法第5條附表之計算方式核課。
五、至鄰房占用面積應否登載計入建造執照面積,係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又其倘涉損害賠償,係屬私權間爭議,應由當事人間自行按相關法律協商處理之,無涉本案回饋金之計算。

正本:新北市政府
副本: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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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