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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〇〇營造有限公司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是否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7/11/13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1070238693號
一、復貴府107年9月13日府農林字第1070193637號函。
二、按本會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山開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山開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明定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山開回饋金繳交辦法第3條各款行為之人;但符合該辦法第7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山開回饋金。質言之,凡從事山開回饋金繳交辦法第3條各款需繳交山開回饋金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者,除有第7條各款之免繳情形外,地方林業主管機關即應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核算回饋金,並通知義務人於1個月內1次繳交。
三、次按「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下簡稱農變回饋金撥繳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屬山坡地範圍者,應依山開回饋金繳交辦法規定,繳交山開回饋金,免依農變回饋金撥繳辦法繳交回饋金。亦即,山坡地範圍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原則適用山開回饋金繳交辦法。
四、綜上,本案依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其子法規定,設置地面型太陽能光電設施案件,依其事務本質觀之,尚與山開回饋金繳交辦法第3條第11款「設置點狀或線狀之公用事業設施」之開發利用程度及類別相當,其山開回饋金計算方式(含乘積比率),可依該辦法第5條附表第11款規定辦理之。惟,該光電設施之本質、申辦及許可程序等,仍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法規為準。
五、副本抄送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本案通案核處原則,請參辦。

正本:臺東縣政府
副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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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