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15年2月11日府農林字第1150029809號函。 二、按農業部112年9月6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繳交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將收繳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二分之一存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餘二分之一存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其中收繳數額之二分之一如非整數,請無條件進位,優先存入農業發展基金;其餘二分之一則無條件捨去,存入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 三、綜上,本案請貴府針對110-114年間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事實,繕製應退還已繳交回饋金案件及金額清冊,並檢附貴府收據,俾憑續處。 正本:花蓮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