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詢問○○○等6人辦理「淡水區水仙段○○○-○、○○○、○○○、○○○、○○○等5筆地號大樓新建工程」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發佈日期:100-08-18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1001660107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 貴府100年8月10日北府農林字第1001052392號函辦理。
二、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故回饋金繳交義務人只要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即負有回饋金繳交義務。至事後廢止原核定計畫,可依本會92年6月18日農林字第0920134438號函說明二略以「(三)...水土保持義務人實際上無開發利用山坡地,其已繳交之回饋金可以申請退還。」(正本諒達),回饋金繳交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