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訊息專區 > 歷史訊息 > 業務公告 > 修正「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名稱並修正為「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修正「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名稱並修正為「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202112/07 修正「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名稱並修正為「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附修正「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一條之一、第四條。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1101207發布令 pdf 檔案大小:583KB 下載次數:499 回列表 瀏覽人次:1037 最後更新日期:202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