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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新闢森林作業道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核及監督管理作業原則

  • 發佈日期:107-07-07
  • 編修日期:113-12-19
  • 發文文號:林治字第1132430310號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國有林新闢森林作業道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核及監督管理作業原則修正規則

一、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條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核及監督檢查作業,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 審查單位:由本署集水區治理組辦理相關審查作業。

三、 受理作業:

各地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應檢送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本署森林產業組轉送集水區治理組審查。

四、 審查作業:

(一)  由集水區治理組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配合現勘方式辦理。另審查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協助審查。

(二)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實施地點屬國家公園範圍內,則應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審查。

(三)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變更設計時,審查方式原則依前二款規定辦理,惟如變更內容單純,則由集水區治理組逕行審查,無需邀請學者專家及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協助審查。

五、 審查通過後之核定作業:

(一)  封面由集水區治理組加蓋核定章,並送請本署秘書室於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申報表格蓋用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

(二)  由各分署製作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八份後函送集水區治理組辦理核定作業。核定本由本署函送分署一份、並以副本方式函送本署森林產業組三份、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一份,集水區治理組留存一份、檔案室歸檔一份。

(三)  如工程地點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前二款之製作份數為九份,並於核定時副本加送該管國家公園管理機關一份。

六、 施工中檢查:

(一)  監督檢查:施工期間跨汛期三個月以上,或面積大於一公頃以上者,集水區治理組於完工前至少應檢查一次。

(二)  自主檢查:應於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大豪雨以上之豪雨特報時,由水土保持義務人會同施工廠商至「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填列設施自主檢查表回報自主檢查結果。

七、 邀請學者專家出席審查會議時,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並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所需費用由本署相關計畫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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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