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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森林遊樂區評鑑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107-09-21
  • 編修日期:114-04-02
  • 發文文號:林育字第1142450094號
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對國家森林遊樂區(以下簡稱園區)管理經營績效進行評鑑,並加強各國家森林遊樂區設施整建與維護、安全維護、營運管理及服務品質,特設置國家森林遊樂區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考量各園區設施環境及提供服務之差異,評鑑方式採「單日遊憩型」和「多日遊憩型」分組方式辦理。
前項分組類型及園區如下:
(一)單日遊憩型:內洞、滿月圓、東眼山、拉拉山、藤枝、雙流、知本、向陽、池南國家森林遊樂區等九處。
(二)多日遊憩型:觀霧、大雪山、八仙山、武陵、合歡山、奧萬大、阿里山、墾丁、富源、太平山國家森林遊樂區等十處。
三、評鑑構面如下,各分組得依園區之服務差異進行調整:
(一)設施整建與維護:設施整建、設施維護。
(二)安全維護:安全管理、緊急救護系統。
(三)營運管理:自然資源管理及環境維護、人力運用、行銷與推廣。
(四)服務品質:售票服務、服務禮儀、住宿服務、餐飲服務、賣店服務、創新服務等。
(五)加減分項目。
四、評鑑小組依第二點分組,由本署署長分別指派召集人與副召集人,並依評鑑委員管理經營類別建議名單,遴選具專業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之專家學者三名,組成五人小組。
前項分組評鑑委員經組成後,如有特殊原因致無法擔任者,由本署幕僚單位敘明理由另行簽報署長重新遴選。
五、評鑑小組各分組,由分組召集人負責相關評鑑會議之主持;分組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分組副召集人代理;分組副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分組出席委員相互推舉一人主持。\
分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同時無法出席時,分組召集人應指派署內適當層級人員率隊辦理評鑑。
另於評鑑作業前,由本署幕僚單位安排召開評鑑前置作業會議,確認分組評鑑時間及評鑑項目之評值及配分。
六、評鑑分組作業以兩年為一辦理周期,各園區須至少在每兩年內接受一次評鑑。
每次評鑑地點、時間及天數,由本署依各場域實際開休園與營運情況決定之。
七、評鑑完成後,由本署幕僚單位函送會議紀錄,由各受評單位進行改善,並由轄管該受評單位之地區分署追蹤改善情況。
如有應改善事項,轄管各園區之地區分署應於指定期限內,將已完成之改善情形(檢附改善後資料及照片)及未完成事項之預定完成期限提報本署,由本署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請評鑑委員協助確認。
八、評鑑成績由委員參酌各評鑑構面配分給予分數。加減分項目由委員於檢討會議共同決議。前項加減分數加計各委員評分分數之平均值,為園區評鑑成績,評分(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一位,並依評分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前項園區評鑑成績分數達八十分以上,始得納為評鑑獎勵之排序。
序位最小者為第一優勝序位(依此類推),序位相同者,則以配分最高之評鑑構面所得分數最高者為優勝;如所得分數相同則比較配分次高之評鑑構面,依此類推。
九、評鑑結果於該次評鑑周期結束時公布,依「單日遊憩型」和「多日遊憩型」之評鑑結果各選出特優一名(優勝序位第一)及優選二名(優勝序位二、三),各分組得經評鑑會議依園區評鑑成績,共識決定至多新增二名特別獎。本署依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各分組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特優獎:
1.由林業保育署公開表揚,頒發獎座一座。
2.主要承辦人員記大功一次。
3.機關首長、主管及其餘著有績效人員各記嘉獎二次至記功二次。
(二)優選獎:
1.由林業保育署公開表揚,頒發獎座一座。
2.主要承辦人員記功二次。
3.機關首長、主管及其餘著有績效人員各記嘉獎一次至記功一次。
(三)特別獎:
1.由林業保育署公開表揚,頒發獎座一座。
2.主要承辦人員記功一次。
3.機關首長、主管及其餘著有績效人員各記嘉獎一次至二次。
十、評鑑小組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差旅費,其所需經費,由本署育樂相關計畫經費科目項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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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