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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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執行「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參與獎勵造林之林地,經轉讓後領取之獎勵金是否繳回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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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4/01/2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41600411號

一、復貴府94年1月5日府農林字第0940006542號函。

二、經查「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執行具體措施第6點規定:造林實務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爰本案參與獎勵造林之林地既已變更名義轉讓他人,林地受讓人亦無意願繼續參與獎勵,仍應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之規定繳回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

三、另查造林人向政府申領獎勵金後,該造林人即負有善良管理該造林木之義務,因此,如原參與獎勵之造林人,於領取獎勵金後將林地轉讓他人,則上述義務亦隨著移轉,該林地受讓人即應負起善良管理該林木之責任,亦即受讓人仍應受「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範。如受讓人不願繼續造林或未善盡管理之責或任意毀損,應向受讓人追繳已領取之獎勵金。至於轉讓人與受讓人間於轉讓時是否針對上述義務有所說明,係該二者間之問題,林地受讓人不能以此來對抗讓與契約以外之第三人。

四、副本抄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正本:臺中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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