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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4/01/2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41600411號 一、復貴府94年1月5日府農林字第0940006542號函。
二、經查「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執行具體措施第6點規定:造林實務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爰本案參與獎勵造林之林地既已變更名義轉讓他人,林地受讓人亦無意願繼續參與獎勵,仍應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之規定繳回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
三、另查造林人向政府申領獎勵金後,該造林人即負有善良管理該造林木之義務,因此,如原參與獎勵之造林人,於領取獎勵金後將林地轉讓他人,則上述義務亦隨著移轉,該林地受讓人即應負起善良管理該林木之責任,亦即受讓人仍應受「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範。如受讓人不願繼續造林或未善盡管理之責或任意毀損,應向受讓人追繳已領取之獎勵金。至於轉讓人與受讓人間於轉讓時是否針對上述義務有所說明,係該二者間之問題,林地受讓人不能以此來對抗讓與契約以外之第三人。
四、副本抄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正本:臺中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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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