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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4/03/2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41605934號 一、復台端等94年3月15日陳情書函。
 二、全民造林獎勵計畫係由人民自由意願申請,非強制參加之政策。現行「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獎勵造林樹種多達一百多種且林木收穫後之收益均歸農民所有,只要符合獎勵樹種規定,造林樹種之選擇係為依林農個人喜好選定,林業主管機關僅係從旁協助,進行技術上之輔導。
 三、依照「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規定,全民造林係為二十年之長期獎勵,本案仍應依規補植,否則即應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規定加計利息追賠已領取之獎勵金。
 四、有關同意辦理休耕轉作補助乙節,則請逕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正本:桃園縣新屋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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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