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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4/04/0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41606976號 一、復貴會94年3月25日原民經字第0940008385號函。
二、依據貴會92年8月19日原民經字第0920025450號函示,「新植造林及撫育管理獎勵金發放,為避免不可預期之民事糾紛,造林人死亡應俟辦妥繼承後發給獎勵金」,本案建請仍依該函示辦理,新竹縣政府並應定期前往檢測,以為後續補發獎勵金之依據。
正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本:新竹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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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5-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