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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11/2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21288號 一、復貴局95年11月14日水保農字第0951852445號函。
二、有關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之獎勵造林對象,依「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之具體措施規定,略以,除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者,由各土地管理機關收回土地,實施造林外,係針對該計畫公告前之超限利用案件,依該計畫規定辦理;而有關全民造林計畫之獎勵造林對象則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揆其意旨係指申請人如欲參與全民造林計畫時,可主動向各地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各林業經營管理機關審查核可後,方能參與全民造林計畫;是以,前揭二則計畫之獎勵對象應有所區別,先行敘明。
三、本案據報該筆申請「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在案之土地,坐落宜蘭縣南澳鄉武塔段○○○地號,超限面積計0.45公頃,原係屬列管之超限利用地;惟南澳鄉公所於本(95)年度查造林人誤植於南澳鄉鹿皮段○-○○地號土地,該筆土地非屬列管之超限利用地,且實際造林面積計0.2公頃;有關本案造林獎勵金得否續發1節,係屬法規疑義問題解析部分,依「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規定,為貴局之權責;又因自94年度起全民造林計畫已奉行政院停辦新植造林業務,本局不再受理新申請案件,現行僅就已申請在案之造林地續發造林獎勵金,是以本案仍請貴局依據權責,自行酌處。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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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