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12月11日府農林字第0950165392號函。 二、為釐清本案疑義,仍請貴府補送○君申請有案之基本資料(申請書、造林登記卡、造林檢測紀錄卡、土地謄本、租約等他項權利證明及獎勵金提領清冊)影本各1份,俾利辦理後續事宜。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