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君等3人陳情所擁有之土地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本回饋金)案,如說明事項,請查照。
- 發佈日期:96-06-14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61609518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委會96年6月7日交下新竹市政府96年6月7日府建農字第0960057161號函辦理暨復貴國會辦公室96年6月7日北(96)樟字第9600107號函。
二、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山坡地開發利用,指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及第4項所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行為。茲因該等開發利用行為,必對環境造成一定程度之衝擊,故須依據本辦法繳交本回饋金,以為衡平,與變更編定或使用分區無關。
三、查農委會業以94年9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