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公告轄內山坡地開發利用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之乘積比率,請查照。
- 發佈日期:95-10-11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51741509號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95年10月2日院臺農字第0950091871號函辦理。
二、查本辦法係依據森林法第48-1條訂定,前奉行政院於89年10月26日台89農字第31028號函核定,自89年11月30日發布施行。發布迄今已有臺北市政府等11主管機關,確實依據本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自行訂定山坡地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之乘積比率,並執行收繳業務。
三、查貴府尚未依規,公告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之乘積比率,為達森林法第48-1條之目的宗旨,請儘速辦理。
四、本會前亦分別於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