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會89年11月30日農林字第890156162號令訂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5條規定開發面積之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6-03-08
- 發文文號:農林務字第0961603710號
一、依據水土保持局96年2月15日水保監字第0961855265號函辦理暨復貴府96年1月16日北府農林字第0960025853號函。
二、本會93年4月14日農授林務字第0931606727號函說明謂:「二、……準此,開發面積之計算,為經核定水土保持計畫範圍內,各項水土保持設施、工程、建築、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等之開發整地面積之總和,不包括無開挖整地之法定空地。」,合先敘明。
三、另山坡地開發利用之行為態樣甚多,實難逐一列舉,來函所詢播種植生、掘穴栽植、鋪設柏油或水泥鋪面、鋪植草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