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平地景觀造林計畫之造林戶○○○君賣出部分私有之造林地及土地繼承手續尚未辦理完竣,是否應追賠已發放之造林獎勵金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5-10-14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51741529號
一、復貴府95年9月6日屏府農林字第0950176887號函。
二、貴府據報○君參與平地造林計畫土地共8筆計2.72公頃,其中位於長治鄉番子寮段○○-○○○地號土地(自長治鄉番子寮段○○-○○地號分割出,面積0.2745公頃)於94年7月售予○○○君,然○君未曾領取造林獎勵金,並聲明無意願承續原○君之獎勵造林案。又○君於94年底身歿,其所有之土地尚未完成繼承手續。
三、是以,本案亦屬於移轉所有權情況之一,爰獎勵造林金追賠疑義,當適用本局95年3月20日林造字第0951740380號函(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