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申請案件,於同範圍內再次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是否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本回饋金)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發佈日期:95-02-24
- 發文文號:農林務字第0951740128號
一、依據臺北縣政府95年1月9日北府農林字第0940851278號函辦理。
二、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繳交基準日疑義,本會訴願會針對財團法人○○○○○○○○○○○○○○○○○基金會審議決定,將申請掛件日作為是否須繳交本回饋金之適用基準日。爰本會依據該審議決定通盤檢討後,於94年9月2日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861號函重新訂定適用基準日略以:於本辦法訂定生效日後,申請掛件之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且其水土保持計畫於主管機關公告開發利用類別及乘積比率日期後核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