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林木伐採許可申請處分,同一區域之相鄰林地皆伐面積合計超過5公頃以上時,應劃設伐採列區伐採,鄰接伐區並採間隔5年以上之作業案一節,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發佈日期:94-07-25
- 發文文號:林企字第0941710390號
一、有關本局93年8月6日林企字第0931654267號函示:「對於申請處分同一區域之相鄰林地皆伐面積合計超過5公頃以上時,應劃設伐採列區,每一伐採列區不得超過5公頃,伐採鄰接伐區,應採間隔5年以上之作業」,經現場執行單位反應,礙於伐區地形現況有執行上困難。
二、為解決上述伐採作業困擾,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有林部分:處分同一區域,鄰接皆伐面積超過5公頃以上間隔5年作業,應在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編定之10年伐採區內訂定,據以編列年度伐採計畫,予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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