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局10月8日召開「研商全民造林計畫新植造林停辦之相關配套措施及檢討會議」,貴處提出相關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3-11-18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31622156號
一、復貴處93年11月1日屏作字第0936230750號函。
二、重申為避免「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成為林農砍樹造林之誘因,如於本年度6月15日以後之伐木申請案尚未核定受理參加全民造林之面積,均不列入獎勵造林對象。
三、經查「檳榔問題管理方案」、「國土保安計畫輔導租地違約違規種植荼、果樹等作物改正造林」等計畫於執行時,即由各處全面清查轄管租地造林違規使用情形,並造具清冊列入輔導改正之對象,爰該等租地如確於93年底全面完成造林並砍除全部違規地上物,依租約並無其他違規事項,經檢測後符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