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學甲鎮參與獎勵農地造林農戶○○○等18人陳請釐清「稻田轉作農地造林計畫」與「全民造林計畫」之不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4-06-07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41653340號
一、復貴府94年6月2日府農林字第0940116967號函。
二、有關「農地造林計畫」獎勵期間係為六年,且並無訂定應加計利息繳回獎勵金之罰則規定。原參與獎勵農地造林之農戶,六年期滿後,可自由選擇是否轉入全民造林計畫繼續參與獎勵。若農戶由農地造林轉入全民造林計畫繼續參與獎勵,則需依規檢附切結書,並撫育造林木至其達到二十年生為止,否則即應加計利息歸還已領取之獎勵金。
三、本案請貴府查明,原參與獎勵農地造林之農戶是否有意願轉入全民造林計畫繼續參與獎勵,農戶若無意願轉入則應於六年獎勵期滿後予以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