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台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辦理楓港埤導水路災修工程及內圳進水口災修工程,是否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5-07-05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51612212號
一、復貴府95年6月27日屏府農林字第0950122567號函。
二、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山坡地開發利用,係指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各款,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查該條所指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經92年12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35601號令修正公布,已移列至水保法第12條,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是以,依據水保法第12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保申報書(以下簡稱水保計畫)之開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