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局函詢造林人申請「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有案之土地,惟嗣後查該造林地非屬原列管之超限利用地,其獎勵金核發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5-11-21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51621288號
一、復貴局95年11月14日水保農字第0951852445號函。
二、有關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之獎勵造林對象,依「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之具體措施規定,略以,除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者,由各土地管理機關收回土地,實施造林外,係針對該計畫公告前之超限利用案件,依該計畫規定辦理;而有關全民造林計畫之獎勵造林對象則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揆其意旨係指申請人如欲參與全民造林計畫時,可主動向各地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各林業經營管理機關審查核可後,方能參與全民造林計畫;是以,前揭二則計畫之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