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縣○○○○○○○○公會(以下簡稱臺北縣○○公會)反映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1案,復如說明,請詧照。
- 發佈日期:96-09-29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60150528號
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96年9月4日立清永字第866號函。 二、有關臺北縣○○公會建議修正本辦法1案,本會綜合說明如下: (一)本回饋金之性質: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59號裁判書析明,按 「特別公課」之定義為:「國家依法向特定群體按一定費率徵收,所得款項不編入總預算中,而供特殊用途者」。以上回饋金之課徵,是因為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有礙於水土保持,對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外部性」,因此造成此種水土保持妨礙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者,即負有防止責任,必須集資統籌作為造林基金,以維護山坡地之安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