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有關91年前申請參與獎勵造林案件,於追繳造林獎勵金時,是否需加計利息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有關91年前申請參與獎勵造林案件,於追繳造林獎勵金時,是否需加計利息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文日期:095/12/18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60720號 一、復貴府95年12月14日府農林字第0950379595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規定,有關應加利息賠償己領取之造林獎勵金1節,其利率以計收賠償時之台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為準,與造林戶參與獎勵造林之時點無涉,是以,本案仍請貴府依規辦理。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0951660720.pdf 法規基礎 獎勵造林實施要點 回列表 瀏覽人次:992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