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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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貴轄造林戶因耕地三七五租約遭公告註銷無法辦理續約,是否能繼續參加全民造林計畫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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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12/0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741854號

一、復貴府95年11月10日府農林字第0950225878號函。

二、本案有關耕地三七五租約得否續約之重要爭議點,係為原承租人○○○過世之時間點,請貴府應先行查明。

三、如○○○係於91年租約屆滿得申請續訂租約後過世,其在世時即應辦理租約續約事宜,惟因故未辦理,恐疑有意終止租約,如其繼承人得否主張租約依然存續而得利用該地,此節容有未洽;倘○○○於租約期滿前即已過世,依據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10點規定,睽其意旨,於○○○過世時,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權並申請變更登記;如繼承人未申請時,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應逕為辦理租約變更登記,以符民法第1148條之精神。

四、惟本案○○○過世時間點暨該君承租之租地已遭註銷之情形,其有關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等相關法規,茲因事涉主管機關內政部,仍請貴府逕洽查明前揭法規之適用。

五、本案疑義仍請貴府依據說明二、三及四查明見復,並補送歷年租約影本各1份過局,俾憑辦理後續釋疑。

正本:臺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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