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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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貴轄參加全民造林計畫在案之林農,依法是否須繳交所得稅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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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4/1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0119850號

一、復貴府96年4月12日府農林字第09600532100號函。

二、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發放造林獎勵金應否扣繳所得稅1節,經查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6年10月13日86農林字第86151099號函釋,爰依財政部86年9月25日台財稅第860522731號函說明二(二)綜合所得稅部分:個人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所取得之造林獎勵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其他所得,其實施造林管理工作所支付之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而無所得額,扣繳單位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故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發放造林獎勵金者,得免予繳交綜合所得稅。

正本: 花蓮縣政府

副本: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宜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基隆市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縣政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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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822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