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8月15日府農林字第0950168311號函。 二、依據本局95年6月26日林造字第0951654892號函示,本案應由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廢止之,明定限於以原處分機關始得廢止原處分;又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3點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及同業管理經營機關為有權處分之機關,亦方有權廢止原處分;貴府係屬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仍請依前揭函示辦理。 正本:臺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