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096/01/19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650742號 一、復貴府96年1月17日府農林字第0960008790號函。
二、又本案依據貴府95年11月6日府農林字第0950138267號函說明三略以,原造林地既已改植生薑而遭毀損,並於收成後始向貴府申請補植,顯已違反本要點第7點之規定;是以,仍請貴府依據本局於95年11月8日林造字第0951659308號函示辦理。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0961650742.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635
最後更新日期:200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