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有關林農參加全民造林計畫後,因發放資格不符及違反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應即追賠造林獎勵金,惟逾期未繳案件,請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有關林農參加全民造林計畫後,因發放資格不符及違反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應即追賠造林獎勵金,惟逾期未繳案件,請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 ::: 發文日期:095/06/2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54892號 依據桃園縣政府95年6月22日府農林字第0950179998號函辦理。 正本: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基隆市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0951654892.pdf 法規基礎 獎勵造林實施要點 行政執行法 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 回列表 瀏覽人次:1080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