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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3/19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604793號 一、復貴府96年3月14日府農林字第09600379040號函。
二、本案貴府欲廢止對○君原授益處分,則該處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受益人自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範圍準用民法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故返還所受利益並附加利息,非法所不許,亦非懲罰性規定;先行敘明。
三、本案如○君申請退出全民造林計畫,仍須依據本局前於95年5月18日林造字第0951740652號函示(諒達)「林農申請停止獎勵造林審核機制及處理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惟本案貴府尚有部分資料未檢送過局,為釐清本案疑義,仍請貴府依據本局前於96年3月6日林造字第0961740331號函(諒達)說明儘速辦理。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立法院傅委員崐萁服務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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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