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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9/1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17104號 一、復貴府95年9月8日府農森字第0950115735號函。
二、據報旨揭5筆造林地成活率不足,函詢得否免予追回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1節,依據貴府現勘照片,造林地周圍之林木林相完整,且造林地平坦,是以,仍請貴府加強輔導林農,確實把握造林季節進行補植為宜。
三、如本案造林地經補植後仍不易成活,且經貴府檢測在案者,仍須依本局前於95年5月18日林造字第0951740654號函規定,依照「林農申請停止獎勵造林審核機制及處理規範」辦理。
正本:新竹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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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