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9月8日府農森字第0950115735號函。 二、據報旨揭5筆造林地成活率不足,函詢得否免予追回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1節,依據貴府現勘照片,造林地周圍之林木林相完整,且造林地平坦,是以,仍請貴府加強輔導林農,確實把握造林季節進行補植為宜。 三、如本案造林地經補植後仍不易成活,且經貴府檢測在案者,仍須依本局前於95年5月18日林造字第0951740654號函規定,依照「林農申請停止獎勵造林審核機制及處理規範」辦理。 正本:新竹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