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水土保持義務人申請修築農路、擋土牆、排水溝、集水井、植生、埋設涵管等及整坡作業,得否免繳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6-04-04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60115520號
一、復貴府96年3月20日府農育字第096004622函。
二、森林法87年5月27日修正增訂第48之1條,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設置造林基金,第1項第2款明定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為基金來源之一。第2項明定回饋金應於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時通知繳交,其繳交義務人、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此法律授權訂定,查森林法本條之立法意旨藉由收取回饋金之機制,抑制山坡地開發,以達成國土保安、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