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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1/0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740006號 一、復貴署95年11月17日農糧企字第0950164678號函。
二、經查造林木查估補償相關規定,係按有無利用價值區分為二:
(一)無利用價值者,按照造林費計算。其造林費標準,以查估當時當地林業主管機關所公佈最新單價為準。
(二)有利用價值者,按照山價查定,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要之生產(伐木及搬運)費用個案處理。
三、惟景觀花木區分1節,因非本局業務範疇,未便擅專。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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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