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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1/0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740040號 一、復貴府95年12月15日府農林字第0950156614號函。
二、依據本局前於95年9月11日林造字第0951616867號函諒達,本局為瞭解各地全民造林推動情形,指派所轄各林區管理處辦理現場抽查業務,各項抽測結果主係提供各機關參考並作為爾後針對相關作業改進之依據;是以林業經營管理機關不應以本局各林管處抽測結果,據以處分造林人,先行敘明。
三、本案○君造林面積因本局抽測時查有不足之情形:此節應由貴府本諸林業經營管理機關之權責,詳加釐清;如經貴府確認實際造林面積不足,應逕向○君追繳溢領之造林獎勵金;惟據報○君已於95年補植,有關原處分是否得撤銷1節,應依照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貴府係屬林業經營管理機關及原處分機關,仍須本諸權責,自行酌處。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本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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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