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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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貴轄大甲鎮○○○○股份有限公司及○○○君造林獎勵金追償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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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6/1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609290號

一、復貴府96年6月4日府農林字第0960154326號函。

二、本案系爭土地係於81年度參加獎勵農地造林計畫在案,嗣後於86年經貴府同意轉入全民造林計畫;惟於93年經貴府查位屬工業區,茲因造林人信賴貴府准予參加全民造林計畫之處分,繼續撫育造林,即有信賴基礎存在,是以,貴府仍應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輔導造林人並維持造林成果;合先敘明。

三、本案有關請貴府查明是否於95年以前已先廢止本案造林人參加獎勵造林計畫之資格1節,據報貴府係於95年執行追償處分後始廢止造林人參加獎勵造林之資格;惟本案系爭土地據報於94年彩色正射影像圖顯示,地上林木已毀棄,並有整地情形,且有部分已設廠房基礎等設施,此節應請貴府本諸權責,查明造林人於處分造林木時,是否徵得貴府許可?如造林人未經貴府核可,逕行處分造林木者,顯已違反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第3項規定,自應依本局96年2月7日林造字第0961740203號函(諒達)辦理;惟貴府仍應把握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規定2年之時效性。

正本:臺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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